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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
20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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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駐企業退出機制 為保證寧波建筑服務產業園運轉,提高國家資源的利用效率,營造公平環境,特制定本制度。 一、根據“優勝劣汰”的原則,對入駐企業實行動態管理,以保持入駐企業的生命力,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。 二、產業園管理辦公室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對入駐企業進行評估,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,產業園管理辦公室可提出企業退出建議并報江北甬江街道審批。 三、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,江北甬江街道有權終止入駐協議,收回其占用辦公區域,并責令其退回扶持獎勵資金: (一)擅自改變經營范圍及占用辦公區域用途,從事與本產業園無關的行業。 (二)嚴重違反本協議和寧波建筑服務產業園相關管理制度,給寧波建筑服務產業園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。 (三)發生違法違規違紀經營行為,從事非法活動。 (四)被有關行政部門勒令停止營業或吊銷營業執照。 (五)入駐協議簽訂后持續3個月沒有實質性經營運作四、經批準退出的企業,由產業園管理辦公室書面通知該企業,說明退出原因,并與企業解除入駐關系,雙方簽訂的所有合同、協議自動終止。企業應在接到退出通知二日內搬出寧波建筑服務產業園。 五、退出企業如對退出決定持有異議,可提出仲裁申請,但申請仲裁不能成為企業拒絕執行退出決定和拒絕搬出的理由,企業仍須按時搬出。 六、企業退出時不得對寧波建筑服務產業園內的公共財產造成任何損毀,不得對其他企業造成影響,否則一切責任由退出企業承擔。 七、 企業不得違反產業園內行業自律,如違法自律條款,寧波建筑服務產業園有權要求企業退出園區。八、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寧波建筑服務產業園所有。 本制度自2018年05月0...